医疗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的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各级医学会根据《条例》等规定,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运用专业知识、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2)机构:
《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3)医疗事故分级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主要规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
4)程序:
①受理—三种
②提交鉴定材料---病历材料;陈述、答辩意见等
③抽取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④鉴定实施---鉴定会
⑤出具鉴定书—内容:当事人情况;鉴定材料、鉴定过程说明;医疗行为是否违法、违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级;诊疗护理建议。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经说明理由。
⑥再次鉴定的提起---十五日内
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1)概念:是由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
目的: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机构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登记设立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3)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①受理
②鉴定材料
③鉴定的实施
④出具鉴定结论
⑤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⑥鉴定人出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