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冯??,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系陕B??摩托车驾驶人。
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伟安
联系电话:18966826186
地址:翠华路与和谐路交汇处西北角佳和中心B座9层。
复核请求:请求撤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4]第?号,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冯?负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及交警事故认定
2014年6月2?日?时50分,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V0?两轮摩托车(后乘坐?)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火烧寨路口,然后从绿化带豁口处向北左转弯,与沿312国道由东向西申请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冯?三人受伤,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在驾驶两轮摩托车时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以及佩戴安全头盔。
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冯?各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于2014年?月?日签收事故认定书。
二、申请人观点:事故认定有严重错误,应依法重新划分事故责任,认定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认定申请人冯?负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理由如下:
1、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陕DV?摩托车占有以下多个原因,但此事故认定书的原因分析中只列举其一,有重大遗漏:
(1) 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
(2) 张?自始至终不能向交警提供陕DV?摩托车的有效行驶证(含行驶证正本及年度检验合格证),该车实际为套牌车辆(见附件证据说明),并没有取得行驶证,未经过年度检验合格,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3) 张?驾驶车辆左转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申请人的车辆优先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
(4) 陕DV?摩托车驾驶员张?及乘坐人?都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是造成事故的因素之一。
以上因素是造成事故的核心因素,而事故认定书原因分析中只提到了第一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他原因都遗漏掉。
2、事故责任划分方面的问题和错误:
(1)未综合所有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事故原因有多个,陕DV?摩托车驾驶人张?占据绝大部分,但事故认定中有重大遗漏。
(2)未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来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是严重过错行为或一般过错行为:
张?的行为中“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左转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申请人的车辆优先通行”都属于主动性过错行为,都是严重过错行为,“车辆未经合法登记取得行驶证(未经年度检验合格)”是隐患性过错行为,也同样是严重过错行为,而?县交警部门给申请人强加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最多只是一个一般过错行为。
(3)未严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张?的行为有三个属于严重过错行为,而申请人最多只有一个一般过错行为,孰重孰轻,孰多孰少,一目了然。无论从过错程度,还是过错行为数量上,张?都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申请人只能是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4)未严格落实贯彻2014年5月1日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划分事故责任的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作用以及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作用以及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作用以及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
(三)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其他方为无责任。
乾县交警部门的做法显然与《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背道而驰。
3、申请人的对事故责任划分的分析归纳:
单就事故认定书中表述的过错行为做对比,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主动型的严重过错行为,?县交警部门给申请人强加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只是一个一般过错行为,仅就这两个行为对比,张?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而此起事故中,张?还有“左转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申请人的车辆优先通行”这个主动性严重过错行为以及“车辆未经合法登记取得行驶证(未经年度检验合格)”的隐患性严重过错行为,张?的行为理所应当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无论从法律规定角度理解,还是从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常理和经验判断,张?的行为和申请人的行为都很难算“作用以及过错相当”,所以?县交警部门的认定错误明显,应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没有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没有作出公正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同情交通事故中的死伤者无可厚非,为了让死伤者一方得到更多赔偿而按照交通安全法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勉强地给申请人冠以“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这种模糊性的一般过错行为,申请人甚至也可以考虑不再追究,但对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无视法律的公正性,过分滥用公权力做出这样明显违背法律而错误的责任划分,申请人实难信服。申请人同样是一个经济条件有限只拥有一台普通摩托车的普通农民,是一个弱者,同时在此起事故中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无论行驶证、驾驶证、遵守交通法规方面都没有违法的公民,不应得到明显不公正的对待。申请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申请人坚决为维护法律的公正而努力,请求依法纠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错误的事故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复核申请。
此致
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冯?
2014年?月?日
附件(证据):
1、
咸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登记信息查询系统网页
说明:通过网页查询可见,“陕DV?”号牌号码登记车辆为“银钢YG125?”,且机动车状态为“注销”。而此起事故中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V?两轮摩托车为“大洋125”型,可见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DV?两轮摩托车是套牌车辆,并未合法登记取得行驶证,也未经年度检验合格。
2、
事故现场照片(四张)
说明:张?无证驾驶摩托车强行转弯,未让申请人正常行驶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文书来源:余伟安律师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