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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110网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X军,男,24岁,住云龙县功果桥镇功果桥村委会下X组。电话:15187XXXXXX
被申请人:X军,男,49岁,住重庆市渝中区XX巷。
申请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大队大X公交认字2012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提起复核,请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撤销该认定书,并责令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大队重新作出由被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
事实及理由
一、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X大队大X公交认字2012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行经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行为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错误。申请人驾车通过事故路段时,完全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并没有闯红灯,这一点有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可以证实,也有同车的乘车人杨宝X、欧X可以证实,在大理市交警X大队的时候,申请人多次要求查看视频监控录像,但该大队拒绝让申请人查看,在责任认定书中又认定申请人“闯红灯”明显是栽赃陷害。
二、申请人超载的违章行为与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大理市交警X大队据此认定申请人负事故责任错误。
三、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申请人不按照交通规则的规定通行,主要表现为如下违章行为:
1、被申请人是转弯车,但被申请人不按照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的规定通行,让已经在直行车道内未走完的申请人的车先行,而是试图强行通过,导致发生事故。
2、被申请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遇对头车应关闭大灯,只开小灯的规则通行,在遇到申请人时,直接开着大灯,强烈的光线直接刺到申请人的眼睛,导致申请人看不清楚,发生事故。
3、被申请人在市区内高速驾车,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踩刹车,发生事故时连刹车印迹都没有,是发生事故的另一原因。
4、被申请人未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
综上所述,大理市交警X大队的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认定事故原因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三、大理市交警一大队的大X公交认字2012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个“建议”的认定,没有做出最终认定。在该建议书第三页最后一段,做出的结论是“根据……………..之规定,建议认定当事人周X……………”,因此该认定只是一个建议,而不是最终的认定,请大理州交警支队对本案的责任做出最终的复核结论,认定被申请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大理州交警支队
                          申请人:周X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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