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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0-03-12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邓兴建,男,195702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化龙乡老君村215号,系川XH6100号摩托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蒋定元,男、1980050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香龙镇通讯巷30号附55号,系川XD3086摩托车驾驶人,
   
申请人于201035日收到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岳公交【2010】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现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岳公交【2010】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认定被申请人蒋定元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申请人蒋定元驾驶川XD3086摩托车有超速行为,此行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体现。在事故现场明显有两条减速带,而被申请人确视减速带而不顾,迈过减速带向正在左转弯的川XH6100摩托车撞去,其超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而且在现场没有一丝刹车痕迹,很有可能当时被申请人是酒后驾车。就这些行为就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邓兴建驾驶川XH6100摩托车在标有“丁”标志的地方左转弯时没有提前开启左转弯灯。这与事实不符,当时围观的群众都看见川XH6100的摩托车左转弯灯是亮着的,而且申请人的摩托车已经在道路的左侧了,可以说转弯基本完成,停车点离公路的边缘不足1米。认定书没有说明事实真相,隐瞒了许多问题。
   
很明显,整个交通事故是被申请人不按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行车,造成申请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重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岳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岳公交【2010】第07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复核,望支持申请人合法的申请。
此致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邓兴建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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