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终止?
哪些情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终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情形包括: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患者其实不必担心医疗机构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并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事故的终止。
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等鉴定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止或者终止,也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法院诉讼阶段,由于实行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等鉴定材料而无法进行医疗技术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医疗机构丢失或者不提交医疗病历资料本身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赔偿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