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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发布日期:2014-09-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差错司法鉴定有哪些区别?
区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差错司法鉴定 
1.
启动程序 A.行政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应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 
B.
自行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C.
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 
2.
鉴定人员组成 鉴定人员是医学专家 由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医学专家(包括法医)主持鉴定,特邀或者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3.
鉴定组织者 只能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 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4.
鉴定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问题 只解决医疗机构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 解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和患者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 
5.
鉴定监督机制、弥补方法 实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两级鉴定制度,另外还有重新鉴定 存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三种对鉴定结论的弥补方法 
不论是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为了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差错与患者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鉴定是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事情,患方不存在申请鉴定问题。 对患者而言医疗差错司法鉴定足矣! 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倒是医疗机构比较热衷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应当与法院沟通选择做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重大医疗过错的鉴定,即使经过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排除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况且医疗差错司法鉴定不论在鉴定组织、鉴定人员组成和救济程序上均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可以摆脱医疗行业自己鉴定自己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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