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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王全安嫖娼事件浅谈卖淫嫖娼行为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9-19    作者:110网律师
    9月15日,北京警方宣布《白鹿原》导演王全安因涉嫌嫖娼被抓获,并已查明王某于8、9、10日连续三次嫖娼,其中9日他同时与两名女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那么,王全安的行为是违法呢还是构成犯罪呢?    首先,两者概念不同。所谓的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所谓的聚众淫乱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只要有三人以上参与淫乱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否公开进行。
    其次,两者定性不同。目前,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对于卖淫、嫖娼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决定六个月至二年的收容教养;对于聚众淫乱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卖淫嫖娼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只是扰乱社会治安的一种行为,而组织或是多次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则属犯罪行为。
    最后,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对于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多人卖淫、嫖娼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方面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且没有涉及金钱交易,因此对于多人卖淫、嫖娼的行为并不构成此罪,但也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目前法律并未将是否涉及金钱交易作为此罪的标准之一,因此行为人只要具备追求精神刺激的主观目的,并从事了相应的行为,则应当以此罪进行追诉。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中从事多人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淫乱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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