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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二倍工资的基数中是否包括奖金和加班费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处理基本达成了一致,即按照员工的月工资再多发一倍。这样做的好处是可操作性比较强,计算便捷,但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中的内容,工资是包括奖金在内的,但现在大多数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均为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一般在第二年的2、3月份,这样就很可能使员工在工作期间每月的工资总数中不能包含奖金,在计算二倍工资时造成员工的实际损失,故该部分收入应当列入工资总额中,作为二倍工资的支付基数。对于加班费而言,由于其是员工超时工作所获得补偿,并非双方的约定工资,也不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所获得的劳动对价,在已已经以企业做出惩罚的情况下,故不应作为计算二倍。
(二)提成是否应包括在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中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工资总额并未包括提成性质的收入。
在当今的社会中,业绩提成普遍存在于销售人员、自由职业者等职业群体中,提成收入甚至占到了其收入的大部分,如果提成收入不计入其工资中,则也面临着显失公平的问题,对此,应当分为两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提成收入来自于其工作内容的,应当视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对于企业中的销售人员来说,承揽客户就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因承揽客户所获得的提成,也是工资的重要来源;从性质上看,该提成也是其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标准对价,所以应当作为工资收入,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时全额列入。
2.提成收入不属于本职工作内容的,不应当作为工资的确组成部分。对于利用自身资源为企业承揽业务的员工来说,其通过为企业提供劳动已经获得了相应的工资,在其业务范围之外的提成收入,并不属于劳动的对价,故不应当视为工资收入内容,不应当列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的标准之中。


    邹超律师,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联系电话:15225062852。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公司法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对各类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和风险控制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长期为多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稳定、优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公司解决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目前正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多家河南省知名企业,内容涵盖教育培训、制造业、物流企业等多个领域。服务种类涵盖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劳资纠纷、公司治理等多个领域,并代理公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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