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2013年2月16日,鲍XX进入XX包装有限公司工地工作,2013年6月26日,鲍XX在操作电锯加工木材时被飞出的木块击伤左眼及鼻部,被送往XX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月份,鲍XX向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XX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律师接受XX包装有限公司委托,依法代理劳动仲裁。
代理观点:1)、鲍XX是被XX包装有限公司底下分包工头所招用的临时工,工资是由分包工头发放的,鲍XX与XX包装有限公司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2)、鲍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XX包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2014芜三劳人仲字1号裁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部分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