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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药费产生纠纷 劳动争议诉求有门
发布日期:2014-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家住丰台区西罗园街道的李大爷是职业学校的退休教师,早年患病定为工伤。近年来随着年纪增大病情日益严重,去年因需要动大手术特向原单位借款预支医疗费。但在术后核报医疗费的过程中,在报销项目和金额上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不仅对部分费用拒绝报销,还从今年开始逐月扣发李大爷的部分退休金、供暖补贴等。听说劳动争议的案件要先仲裁,在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后,李大爷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争议机构未予受理。李大爷这下灰了心,仲裁机构都未予受理,诉讼就更是没有希望了。
 律师答复: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就此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案件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李大爷退休前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育机构,在退休时,各教育机构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现在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也仍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没有归入社会保险统筹,因此,李大爷与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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