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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代理被告)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201367日,杨XX驾驶车牌号为皖XXXXXX的小型客车沿XX中路自南向北行驶至XX菜市场路段与沿人行横道线自东向西行走的梅XX发生碰撞,造成梅XX受伤的交通事故。梅XX依法对杨XX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本律师接受杨XX之委托代理诉讼,依法为其维权。
代理观点:1)、杨XX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梅XX伤残等级无异议;2)、梅XX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与事实不符,应当扣除杨XX已经支付的部分,其他诉请过高,无证据支持;3)、梅XX的后续治疗尚未发生,后续治疗费尚不确定,应当在实际发生后主张。
判决结果:2014镜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采纳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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