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0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78号
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0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78号
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我国对食品生产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
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