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0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78号
发布日期:2014-09-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学习札记30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308(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整理发布)(2013)参阅案例78
某公司诉无锡质监局高新区分局质检行政处罚案
【裁判摘要】
我国对食品生产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外,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
28辑,法律出版社  201312月第1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