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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行后,交通肇事被害人可否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虽然只规定了因被告人的犯罪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才予以赔偿,但由于我国在部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机动车作了特别规定,即要求机动车辆进行强制保险,以充分保护救济第三者的利益,而正因为有了强制保险作为第三方对第三者的救济和保护,所以最高法院对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作出了特别规定,故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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