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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9-13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案号:(2013)穗某法刑初字第xxx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谢俊律师担任其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已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李某。参与庭审后,辩护人已深入、全面了解本案事实。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相关刑事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的规定。
1、被告人李某在羁押期间供述的关于职务侵占的案情,属于当时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首先,被告人李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时,该职务侵占罪名尚未出现;其次,被告人李某在被刑事拘留、逮捕时,该职务侵占罪名并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再次,从侦查机关抓捕及立案情况可见,侦查机关当时仅以敲诈勒索为名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侦查。因此,侦查机关在抓捕讯问李某之前,应仅掌握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而并未掌握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向侦查机关交代的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应属于当时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2、被告人李某在羁押期间供述的关于职务侵占的案情,属于不同种罪行。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某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但检察机关系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提起公诉。
两罪名之间并无关联性且属于不同种类犯罪。本案中,涉嫌的敲诈勒索罪系他人实施,与被告人李某毫无关联,而李某涉嫌的职务侵占罪系另一法律事实,敲诈勒索的行为与职务侵占的行为两者之间并无事实上的关联。
3、被告人李某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无论从公安机关讯问还是检察机关、法院对其的讯问,其均稳定供述,其对某些问题叙述不清,不影响其整体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肯定;同时,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同样不影响其对事实方面如实供述的肯定。
因此,控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行为不属于自首的指控有违法律理论,请法院予以确认。
(二)退赃情节
经本辩护律师多次工作,被告人李某已同意委托家属将所得赃款全部足额一次性退回,充分表现其悔罪。请合议庭充分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谅解情节
本案在客观上并未对被侵占的对象(某某联社)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联社每年的生产社成员报酬、股东分红等均未受到影响,村民多年来亦一直没有对联社理事报酬计发提出任何异议,本案案发后联社生产社的负责人及代表大部分村民的代表知晓此事件后,均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因此,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从犯情节
现有证据材料显示,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数额系由会计根据财务数据及相关文件的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然后经告知理事、上级审批及备案后,再交由出纳进行发放。被告人李某作为出纳,仅负责依据经上级审批的常务理事薪酬表格发放报酬,并在出纳账册上据实记录,其在本案所涉犯罪中仅仅是起到辅助作用,其并没作为主导或起主要作用,在本案中是从犯。因此,建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中系从犯,并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其他情节
由于对法律认识不足,意识薄弱,因此在进行犯罪行为当时,被告人李某主观上并不知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职务侵占罪,其从上世纪90年代起,多年来一直尽职勤勉地工作,多次受到表彰,并荣获各种证书,得到村中多数村民的认同。此次犯罪是因对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核算缺乏认知及监督意识而导致的,而并不是主动积极实施侵占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较其他职务侵占的同罪名案件而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同时,被告人李某年纪老迈,恳请合议庭酌定予以从宽处理,减轻其处罚。
二、本案较其他涉嫌职务侵占的同罪名案件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情节显著较轻,恳请合议庭审查裁量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李某从宽处理。
(一)本案与其他职务侵占案在一些具体行为中的不同表现:
1、某某联社在发放常务理事报酬前已将常务理事应发放数额的报表向某某街道办事处上报审核,且该报表已经某某街道办事处领导开会审批通过。……(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的证据材料)
2、某某联社在发放常务理事报酬前已将常务理事应发放数额的报表向某某区农水局备案。……(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的证据材料)
3、某某联社已经向相关部门披露内部账户。根据1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2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
4、在计算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时,系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及计算数额依据。其中,计算公式是(《某某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指导意见》穗某城改字(20xxX号文件),计算发放某某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数据是来源于全部账目。根据1某某的笔录“……”(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
综上所述,某某联社在计算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报酬时是根据文件的计算公式以及全部报表的数据计算得来,并不是由理事先确定一个需要领取的具体数额,然后由结果去推导计算的数据及计算的依据。同时,某某联社并未故意隐瞒内部帐,而且,某某联社对常务理事薪酬有审批及备案程序。整个审批过程经过某某街道办事处审查确认及区农水局监督备案,即联社常务理事报酬的发放有一定合法依据与经过上级主管机关确认。这些是本案与其他职务侵占案件不同之处,恳请法院对此予以注意,在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二)上级部门对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的审批有一定过错,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李某进行量刑时予以考虑。
从某某街办事处主任某某与某某区农水局经营管理科科长某某的笔录中可见,上级机关在审批及备案某某联社常务理事薪酬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如笔录中确认“……”(详见某某卷第某某页)……。
如果上级部门严格履行监管义务,当然能遏止此种不良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自身犯有过错,但同时请法院将此情况亦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事项。
综上,被告人李某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李某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案较其他职务侵占案件而言,具有一定特殊性,且被告人李某的涉案情节较轻,故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谢俊          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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