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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用别人的身份证就医还能索赔医药费吗?
发布日期:2014-09-10    作者:张静律师
徐某与杜某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徐某打伤杜某,但杜某在就医时使用了他人的名字,这样还能索赔医药费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某与杜某因言语不和而发生肢体冲突,则徐某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就其中外科就诊部分,因相关病情记录、诊断报告与二人自述的冲突经过相吻合,故徐某应对该部分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000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但骨科就诊的相关检查及治疗费用8000余元,杜某虽称是为方便就诊而使用他人身份进行就诊,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部分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的承办法官说,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该案中,杜某主张因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到医院就医诊疗发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则杜某应举证证明徐某对其造成身体伤害,其因相应伤情至医院进行诊治,而对应的诊疗行为又产生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在杜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中,骨科部分的8000余元票据显示为案外他人姓名,且无证据佐证该票据的发生与杜某就医的关联性,故杜某就骨科票据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对杜某的主张不予采信。医疗费票据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患者在就医时应携带本人的医疗卡和身份证件,不应随意借用他人证件,并在就医后妥善保存诊断证明、检测报告、处方以及医疗单据,以便后续的报销或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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