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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110网律师
    首先,出借本人身份证,没有实际申办行驶证,但其出借身份证行为认同了实际购买人将机动车挂靠于其名下,从而形成实质性的车辆挂靠关系。挂靠行为系一种选任关系,名义出借人对借用名义人如何使用其名义行为、活动,也存在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机动车是带有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身份证出借人应当认识到这一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其作为机动车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对车辆虽无直接支配权,却存在对挂靠人加以选择、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义务,并通过这种监督选任关系实现对车辆的间接支配,成为某种意义上的车辆运行支配者。
    其次,虽然被告李某出借身份证所取得的利益只有200元,其事实上也并没有从车辆运营中另外获益,但对运营利益的理解应灵活化:这种以出租资质名义收取的费用 ,也应视为一种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即便没有收费,无偿借与,也往往是因为种种关系而出借,这些关系也间接地与车辆运行利益相关联。最后,报偿原则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必须完全等同于收益。故身份证出借人作为被挂靠人,对挂靠人选任不当、监督不力的过失行为,与肇事驾驶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过失行为相结合,构成了共同过失侵权,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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