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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9-0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同房屋是否有效?法院: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应双倍退还定金
【案情】
2014年7月份,家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的刘英瞒着丈夫想把两人名下的房子卖给周秀华,经朋友介绍前来看房的周秀华一看就满意,并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而刘英则现场签字出具收条。几天后,当周秀华正准备把剩余房款一次性付给刘英时,刘英的丈夫李小平却坚决不同意老婆卖房子。双方最终无法协商,周秀华无奈将刘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周秀华与被告刘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案件所涉房屋系被告刘英与丈夫李小平共同共有,因李小平在合同上并未签字,也不同意出卖该套房屋,故被告刘英与原告周秀华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因被告刘英未取得该套房屋处分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对于其收取的2万元定金,理应双倍退还给原告周秀华,遂作出判决:被告刘英双倍返还原告周秀华购房定金共4万元。(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说法】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是涉及女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效力的问题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问题。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除夫妻约定,或者法定的外,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处分共同共有物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法律上称之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那么就归于无效,如果追认,则有效。
可见,涉案房屋应是刘英与李小平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处分夫妻共同的重大财产,如房屋、汽车等,应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如果李小平不同意出售房屋,则刘英与周秀华的房屋买卖合同则无效。除非周秀华能购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主张购买该房屋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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