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经成功辩护,我方当事人被判处“死缓”
嘉兴市多家媒体报道,轰动一时的11.18平湖独山港镇杀人案,本人代理的被告人仇××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经法庭辩护,最终判处“死缓”。以下为本人庭审中的部分辩护意见:
从本案被告人的犯罪的动机与成因来看:被告人仇××与本案受害人代××,曾经是夫妻关系。双方原本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育有一女,取名仇××。但好景不长,由于本案被告人经常听到街坊朋友非议,其妻子即本案被害人代××在外面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又苦与无证据证实,二人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并导致双方于2010年离婚。本案被告人原以为可以从婚姻破裂的阴影中走出来。但是,事与愿违2012年被告人从其子侄口中获知,被害人代××已公然与被告人之姐夫王××同居,并怀有王××的孩子(这一点经过对被害人尸检业已证实)。这无疑是晴空霹雳,打破了被告人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告人每每想到本案被害人代××不仅已经毁掉了自己的家庭,还要将姐姐的家庭破坏,就会心情焦虑,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是浑浑噩噩,甚至常常自言自语,脾气变得暴躁(这一点从被告人同事的笔录中也可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当天上午找到本案被害人,本想与被害人理论:“让其不要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还要迫害被告人姐姐的家庭”,但被害人不予理会并要坐车离开,于是本案被告人仇××在一阵阻拦未果的情况下,一时冲动,犯下了严重罪行。辩护人认为,虽然案发后经过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作案时没有精神病。但望法庭结合本案中被告人犯案前的经历,考虑本案被害人代××给被告人带来的异于常人的精神痛苦,会对一个人性情改变的因果关系之大。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仇××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人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且其犯罪成因令人同情,另外,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还有一9岁女儿需要抚养,现该孩子只能由被告人的70多岁的父母抚养,这将会给孩子成长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恳请法庭给予被告人一次改正过错,重新做人机会,量刑时给予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