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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乐刘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成功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年底,潍坊昌乐刘某某因长期积怨在酒后爆发挥刀对自己妻子刘某捅数刀,造成刘某 颅脑积水、脾破裂摘除,已经构成重伤,案发当日刘某某即被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家庭成员间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曹健律师介入本案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对夫妻双方感情脉络、事件起因、矛盾根源进行了了解,以积怨已久的家庭矛盾为切入点着力于否定公诉方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配合罪轻辩护策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进行了着重阐述,最终法院采纳数条从轻、减轻辩护意见,一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以下为曹健律师为本案撰写的辩护词:
刘XX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刘XX亲属的委托,指派曹健律师担任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本案经过法庭调查、证据出示和质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对本案的犯罪定性和被告人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
一、本案对被告人刘XX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更符合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
对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区别和主观故意,不能单凭被告人口供和某一份证据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诱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作案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行为是否有所节制、被告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的发案诱因是家庭矛盾的突然过激爆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突然,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而非蓄谋犯罪;被告人平时酒量较小,当晚饮酒较多,自我控制力减弱;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作案中被告人有节制,在有机会继续砍杀被害人的情况下并未继续实施进一步伤害行为,而是给自己父亲打电话求助,这本身就说明了被告人刘XX在潜意识里并没有杀死其妻刘欢的主观故意,构成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中止。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X是在家庭矛盾突然爆发,长时间压抑的激愤难以自抑,自我控制力减弱,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只为发泄心中愤懑,临时起意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杀害自己妻子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刘XX在完全可以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情况下,并未继续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而是给父母拨打电话求助,对于挽救刘欢的生命在客观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应属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中止。
二、被告人刘XX既是自己妻子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最终悲剧性爆发的受害者。从本案事发的原因来看,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
我们把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尤其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家庭矛盾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正是这些不起眼的家庭矛盾在无形中导致了本案悲剧的发生。正确分析这些犯罪诱因,可以帮助我们来正确处理此案,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正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曹健律师
(一)长期不和谐的家庭环境,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
从被告人、被告人父母、被害人询问笔录和法庭调查的情况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自2007年结婚以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吵架,主要根源在于夫妻二人这些年所经营的服装店、五金店的运营资金主要源于刘晓东父母和其姐姐,刘XX父母为其夫妻二人的生意需要先后为其向刘XX舅舅借款三万,向本村村民王XX借款两万,而被害人刘欢把持家里的财政大权,刘XX的工资都直接发到刘X手中,刘X在将五金店转让之后,拒绝偿还这数笔债务,并宣称“父债子还”,等刘XX父母死了再还钱。同时,被害人刘X还因琐事不让刘xx给父母打电话,过年不准刘XX回家,还多次发短信辱骂自己的岳父岳母(朱XX笔录P32),以上种种事实说明了在刘X和刘XX的夫妻关系当中,刘X占据了主导地位,刘XX地位低下(刘晓东笔录p12),以至于到了春节不敢回家,不敢给父母打电话的程度,在夫妻吵架之后,刘XX只能选择离家出走去网吧,甚至刘XX暗中发现刘欢可能有外遇之后只能忍气吞声。
因此,刘XX与刘X之间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已经到了畸形程度,基于这些压力也使刘XX长时间忍辱负重,心理日渐压抑。做为一个儿子,他无力去改变自己父母和妻子之间的关系,他能做的只是一味的忍耐和妥协。但是他的这种忍耐并不能改变整个家庭的状况,最终矛盾激化,酿成悲剧。
(二)案发当晚被害人刘X对被告人刘XX的过激言行,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
案发当晚,刘XX夫妇爆发了激烈的言语冲突,刘XX刚进家门,刘X就说“你怎么不去死!”,在双方吵到激动之处,刘X首先去厨房拿菜刀欲砍刘XX,并先后辱骂被告人刘XX“你怎么不去死!”“你拿刀杀你娘去吧!”(刘XX询问笔录P29)。在刘X过激言行的激怒下,被告人刘晓东压抑多年的内心情感突然暴发,实施了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
由此可见,本案的发生是个内外因结合,家庭矛盾和被告人的感情压抑不断积累的结果。被告人的犯罪不是他一个人的错误,也不是他一个人的犯罪,而是他整个大家庭的错误,是整个饱受诟病的家庭为此而付出的代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在整个过程中,做为被害人的刘X是存在明显过错的,在案发时也没有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言行,对于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三、被告人刘XX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刘XX、刘XX父母、刘XX女儿刘X然、医务人员孟X军的询问笔录,以及刘XX当庭陈述的情况,事发后,刘XX一直在案发现场,没有逃跑,而且配合医务人员对刘X的伤口进行了包扎(刘XX当庭供述)。
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刘XX给其父打电话求助,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而出警,当时对于本案来说,案情不明,尚不能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没有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并没有逃离犯罪现场,而是一直等到医护人员和警察到场,属于主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在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和今天的庭审中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四.被告人刘XX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能诚心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故对被告人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律师会见时多次表达了他悔罪的心情。在今天开庭中,被告人悔罪态度真诚,真切得表达了出狱之后要继续照顾妻子刘X,抚养女儿刘X然,尽一个丈夫、一个父亲应有的责任,用余生去弥补自己所犯过错的愿望和请求。希望法院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之上,能对其从轻判决,给他年轻的人生,给这个年轻的家庭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年仅四岁的女儿刘X然刚刚开始的人生留一片天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选择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来解决家庭纠纷,一个家庭就这样毁在自己的手里了,给被害人和三个家庭造成了无法抹去的痛。这样的行为是被社会所唾弃的,是被告人自己无法原谅的。此时此刻被告人刘晓东已经深深的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深刻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恳请合议庭念及被害人、被告人多年夫妻的情份,以及被害人、被告人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结合本案的相应情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对被害人进行一生的补偿,做一个对家庭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律师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曹健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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