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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发布日期:2014-09-04    作者:张颖律师

 我国劳动法律对加班有如下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班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如果确有需要,如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特殊原因下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协商程序限制,劳动者不能拒绝: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员工加班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
  第二种是休息日加班;
  第三种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对于周末加班,公司优先安排调休是合情合法的,但对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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