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处罚拒绝连续加班的劳动者
申诉人:应某,女,汉族,系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集体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劳资科科长,全权代理
1997年6月9日某市服装工业公司成衣厂以某服司成字(97)37号文件对应策作出除名处理。应某不服,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依法撤销成衣厂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重新计发加班工资。
[案情分析] 这里要正告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按<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限定的延长工作时间规定进行,依法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充分考虑劳动者工作承受力和具体健康状况,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迫延长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如果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采取不法惩处手段,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纠正这种违法行为。
此外,这里有必要提出一点,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六规定,因紧急任务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属于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此种情况并无规定,一些用人单位就以所谓本单位生产经营"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为借口,肆意强迫劳动者女吨,不服从就随意惩处,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授权该(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为此,劳动部、人事部共同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此后,劳动部、人事部亦分别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分别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动部(实施办法>第七条对所谓"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进行了列举性规定: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用人单位在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延长工作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制约,既不需要先与企业工会、劳动者协商,不受日、月加班定时限制。
至于那些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可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可采取的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井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如不履行规定的行政报批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作需要和生产经营特点为借口,实行侵犯甚至剥夺劳动音休息休假权利的非标准工时制度。
[案情结果] 1.依法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立即恢复申诉人的正常工作。
2.责令被诉人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重新计算应发给申诉人的加班工资并依法赔偿少发加班工资总额25%的赔偿金。
3.本案仲裁费300元(其中受理费20元,处理费280元)由被诉人全部负担。
裁决后,被诉人未起诉,本案仲裁裁决书生效;被诉人厂长宋某书面通告向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道款、 自觉履行裁决书,重新计算加班工资。并恳求劳动者为顾全生产大局,积极支持配合厂方的正常工作安排,本案圆满解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