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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诉讼原告应对哪些情况举证
发布日期:2014-09-01    作者:张静律师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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