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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哪些情况下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1-11-08 16:47:49 【我要纠错】 【字体: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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