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妻子不承担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天等县龙茗镇益山村的黄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为此,妻子赵某曾当面向黄某提出离婚。为了避开妻子赵某的纠缠,黄某离家来到天等县城某家电商城务工。期间,黄某与一名离婚女子陆某相识,黄某对陆某慌称其已离婚现在单身,陆某信以为真。不久,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黄某向陆某流露出想做电动车生意但没有资金的意思,陆某亦觉得做电动车有发展前途可挣钱,表示可以借钱给黄某经营电动车生意。经双方协商黄某向陆某借款10万元作为经营电动车生意的本金。半年后有朋友告诉陆某,黄某有家有老婆并欠了很多人的钱已经“跑路”。陆某遂找到黄某的妻子赵某要求还钱。但赵某却拿出法院的调解书,说她在1个月前已经和黄某在法院调解离婚,黄某在外面的借款她是一点都不知道,黄某也从来没有拿回家里来用。陆某遂将黄某和赵某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以该笔借款是在黄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为由,要求赵某对黄某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黄某和赵某夫妻从2013年春节开始感情不和闹离婚,2014年4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认为虽然黄某向陆某借款时,黄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但是陆某在借款时黄某自称单身,陆某也认为黄某是单身,陆某借款给黄某个人使用意思表达清楚。且经法庭查明的证据证明,黄某在本地并未做什么生意,无证据证明妻子赵某知晓该笔借款或该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综上,法院只判决被告黄某负责偿还借款,驳回了原告陆某要求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