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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居民委员会拒不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问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颖律师


为指定监护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关注


  【 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参与民事诉讼时需要其监护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而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虽然法院以书面通知方式向上述单位或组织提出指定监护人的建议,但上述单位或组织仍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指定义务,导致一方为精神病人的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或无法恢复审理。今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类似案件已发生了5起,均因为监护人无法指定,使案件审理陷入困境。
  作为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一方面现行法律对于有关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不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的,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针对有关组织不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时,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使精神病人及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权利因此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取法律上的救济;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从实体上没有规定指定的原则、权利保障、法律后果,从程序上也没有规定指定的方法、期限等事项,从而很容易导致因监护人长期不确定而损害精神病人利益现象的发生。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要加大法制宣传,特别是要加大《民事诉讼法》的宣传力度。要通过普法宣传,以多种渠道向社会讲解该方面的法律知识,使社会各界尤其是村委会、居委会和单位组织,真正了解到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是自己法定的义务,不履行指定义务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召开专题研讨会统一思想,对具体案件专题协调。要邀请有关党政领导、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人,对如何履行指定义务,如何更好地保护好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专题研讨,并指定出确实可行的制度,使相关负有指定义务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明确指定范围,真正做到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监护人,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拒不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经法院通知仍拒不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法院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
  四、适时引入公益诉讼和法律援助。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如果相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拒不为其指定监护人或不切合实际乱指定监护人,导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建议由人民检察院代表精神病人提起公益诉讼,或者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指定公益律师为其提供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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