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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李大兴律师

美兰区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纠纷案
2008年7月25日,此案在海口中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2008年7月25日,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三江村委会开斗二经济社一纸诉状将美兰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对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2008)海美府土权(1)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不服,诉请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作为美兰区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我和陆加航律师承办此案。收到起诉状后,我拟定了如下答辩状:
行政答辩状
(略)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2008)海美府土权(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要求撤销该决定书并重新确定该争议土地19.18亩的50%归其所有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的(2008)海美府土权(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该争议地在答辩人与第三人间引起的争议,旷日持久,争讼有年。其间,双方经过了政府的多次确权,琼山县人民法院、海南琼北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下判,仍然未能定争止纷。答辩人在多次处理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地进行调查,并发出协调通知。被答辩人与第三人既不予协助,也不同意协调。答辩人于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下达了(2008)海美府土权(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分别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答辩人作出的上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第三人自1974年起一直使用该争议地的事实已为(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所确认,且有众多知情人证明,连被答辩人也曾经承认过。
该争议地1974年以来,究竟由谁在使用,土地现状如何,是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已对这一点进行了确认:第三人“一直在使用争议地,是不争的事实”。这一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证明力是不容置疑的。
该争议地1974年以来,一直由第三人耕种的事实,还有众多知情人证明。原三江大队支部书记吴乾豪、原三江大队资料员、团支书、现任党支部书记冯学佳、原三江大队长韦学英、蛟龙二队的吴乾祥、原三江公社党委书记场昭文、三江管区等都纷纷出证,所有这些证据都证明了同样的事实,足以认定。
这一事实甚至也曾被被答辩人承认过。被答辩人在2000年12月21日的《申请书》中写道:“七四年路线教育和三宝地平整后,开斗三队独占有耕作。当时我队向公社党委提出要求处理,但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后来又向三江镇人民政府、琼山法院、琼北中级法院起诉,但都没有得出处理。”从被答辩人的以上叙述可以看出:第三人从74年开始独占耕作,被答辩人虽有异议,多方要求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事实就是如此,这是连被答辩人自己也无法否认的。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2008)海美府土权(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
此致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七月八日

2008年7月25日,此案在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作为被告,我们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处理决定不仅程序合法,而且实体处理也有依据。第三人更是与政府的立场一致。这样,原告在庭上似乎理屈词穷。原告和第三人分别来了几十个村民,分坐在旁听席的两边。庭审结束之后,原告的村民开始大声嚷嚷,出言不逊。法官制止了几次,也阻止不了民怨沸腾。幸亏我们听不懂海南话,只得低着头在那等书记员整理好庭审笔录,让我们签完字,赶快离开。
2008年9月5日,判决很快就下来了,法院维持了政府的行政决定,我们胜诉了。原告不服,向海南省高级法院上诉。我针对对方的上诉状,撰写了上诉答辩状:
行政上诉答辩状
(略)
被答辩人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争议地的使用状况。对此本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4号行政判决书已认定争议地由本案第三人一直使用至今。而且本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说“魁斗三村民小组从74年至今一直在使用争议地完全是错误的”,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根本不能成立。答辩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确实的证据,对这一点足以认定。答辩人的理由是:1、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2、被答辩人曾经自己承认过;3、已为众多知情人证明。所有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理应得到维持。
二、 被答辩人提不出任何其他上诉理由,其上诉请求理应被驳回。
被答辩人虽然提出上诉,却只是罗列了争议地引起争议的过程,根本看不出对一审判决的任何异议,既没有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也没有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这就充分地说明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当被维持;被答辩人提不出任何其他上诉理由,其上诉请求理应被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高院开庭的时候,我因为有别的事,没有参加庭审,是陆律师去开的庭。开庭过后,高院法官想到土地争议现场去看一看,我作为政府的代理人,陪同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到了现场。当场,法官给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形成共识。回来之后,没过几天,终审判决就下来了。上诉被驳回,我们又一次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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