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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处理观点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土地的重要性和权属的变迁
土地是万物生长的源泉。人们的生存发展是离不开土地,特别是种植作物和建筑更需要土地。故所,农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在解放前,那些有权有势力的人,将大面积的土地霸占为已有。然后收农奴为他种田种地来创造财富,他自已就是所谓的"地主",即是土地的主人。解放后(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将土地的主人(地主)改变了,将全国所有的江山耕地面积归为国有。一九五四年全国进行"土改",即是土地改革,又称土地革命。主要是除了留作国有一定面积的土地、山林之外,按行政辖区划为集体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填发《山界证》和《土地证》。此后集体经济合作社将在农户房前屋后的一少部分田地作为农户的菜园划分给农户自己经营,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填发《社员土地使用证》。其余的面积仍是归集体所有。所以从一九五四年到一九八二年国家实行农村"集体化",所有的集体土地由集体集中劳动力,统一安排生产,统一收益,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一九八二年国家实行第二次土地改革,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到户,并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填发《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和《耕地承包合同书》等发给各承包户,即农户。

二、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

人们知道,人是离不开土地的。土地对人们有很大的用处。所以认识比较高的农村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比较关注,特别是土地较少的农户,必须是寸土必争,为此引起的土地官司也就越来越多。仅2009年1月至11月份,仅是委乐人民法庭单受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就有2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11个百分比,同时又另有辖区内的平班镇司法所另外受理调处的12件,沙梨乡司法所另外受理调处的有21件,又另有辖区内的24个村调解委员会自己调处31件。那么当前农村为什么不断地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呢?笔者经了解总结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政府在划分填发土地权属证书时有失误导致纠纷的发生。

其主要表现有:

1、地名不统一

一九八二年全国统一安排,进行土地改革,将集体土地划分到户承包。因此,每块田、每块地、每座荒山都必须丈量划分,同时还要填写各种证书,发给承包农户,工作量很大,只靠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是力量不足的。因此,政府采取了抽调村干部来协助完成这项工作的,但因当时的村干部大分部只是初小或高小文化,文化知识很低,识汉字很少,而那些土地地名很多,基本上是一个小地点有一个地名,而且那些地名是当地的少数民族称的方言土语,有部分地名很难找到同音的汉字来写,当时也只能乱用一个汉字来代替填写,有的字与真地名根本不相同。有官司了,对方是咬文作事,不承认该证书写的地名了。其次又有那些垮村的插花田插花地,两个村的农户对那块的地名称呼都不一致。如委乐村与岩晚村的两家农户为争一块插花地的权属问题而发生纠纷,打起官司,双方都执有县人民政府填发给的承包合同证书,而原告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那衣",被告的证书里填写的地名为"南坝达"。被告为这同一块地两个地名,最后输了官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还再申诉,至今还未了结。

2、亩数不准确。这主要是那些耕地多、荒山多的。在丈量划分时,由于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为了减少麻烦,不作具体丈量,而只在地边望了一下,即估计亩数,产生纠纷后,具体丈量,其亩数比原来填的亩数多得多,而对方趁机坚持按证书里原所填的亩数确认给对方,这时给执证方变成了哑巴吃黄连。

3、四至界线不清。四至界线不清与亩数不准确的原因基本相同,但比亩数不准确的更复杂,更难于确认。这也主要是因面积大,而且一般荒地都是草深路滑或徒坡难走,故丈量填证时,工作人员为减少麻烦,为了争取时间而只乱填一个界线名称,如东以沟为界,而那里又有三条小沟之多,到底是以哪条沟为界呢,又如南以小路为界,而哪里又有两条小路,是以哪条为界。发生纠纷后,双方为了证实这个界线,双方都有自己的证人,但都是各讲各有理。是真是假,给法官带来难予分清的困境。又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4、证书里漏填时间,漏填签发人和无存根

在填写《社员自留山证》、《承包合同书》、《山界林权证》等证书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忽马虎,农户也不注意看而导致,有的证书漏填时间,有的漏填签发人名字,有的又无存根。引起纠纷后才发现这些缺陷,由于存在这些缺陷,使该证书失去了其的法律效力。使该纠纷发生复杂化。

其次是承包户自己保管不善,导致证书残缺、模糊。

承包户领到证书后,由于平时不需要翻看,有的承包户不注重保管,随便乱放,一放就几年十几年,有的证书被水或雨淋淋湿,证书里所填的字被渗透已模糊无法辩认。有的长期丢放在柜底不理睬,因而被老鼠或虫咬烂残缺,无法辩认。

(二)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影响

1982年国家实行第三次土地改革,将集体所有的耕地和荒山全部划分到户承包,以户为单位作为承包经营户,就按当时该户所有人口按总面积的人均面积划给该户,并有国家政策规定"承包三十年不变,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人口生不补死不退,婚嫁不补不退"。2003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条也有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自1982年以来,即是划分耕地到户以来至今已有27年,在这27年中各承包户的人口有的户有生有死,有的户几个男孩都结婚娶进门并又生育了子女,有的户几个女孩已全部出嫁他乡,故所人口增减变化很大。如平班镇榜纳村坝达屯经济合作社历来耕地面积少,全屯有113人口,只有水田33.87亩,人均只有0.3亩,又无其他经济收入,全屯只靠那此田吃饭。但划分田地到户承包后不久各户人口有增减变化,而划给的田、地27年来没有变化。如承包户黄家,划分承包田地时,全家共有八口人,其中有五个女孩,一个男孩,分得八份承包田,共2.4亩,三年后五个女孩已先后出嫁他乡,全家只剩下3口人,27年来这3口人自己享受那八份水田,年年卖余粮。而有另一王家,划分承包田地时,全家共有四口人,其中有二个男孩,一个女孩,分得四份水田,共1.2亩。几年后两个男孩结婚,各又生有小孩,全家人口发展共有9人,而原分得的1.2亩承包田,前几年被岩友村级公路无偿地白占用了0.2亩,后来隆百高速公路又另征用了0.4亩,只剩下0.6亩,27年来全家9口人全靠这0.6亩吃饭,粮食年年不够吃,只好外出广东打工维持生活。这不单是坝达屯承包户出现分得承包土地面积后,农户人口有增减变化,而所承包的田地面积不作调整的问题。据了解全国各地都基本存在这个问题。总之,是1983年之后出生的农民,至今已是26岁的中年人,但一直没有分得田、地及荒山来承包,他一直只靠同共耕作他父母原分得的那一份田地维持他生活,还有他的妻子和他的子女呢?都和他同样一直没有田地。的确,当农民的,除个别外出打工或有本钱搞生意当老板的之外,大部分都是靠那些田地来养活生命的,如果政府如此坚持不作调整,不划分田地给他们承包的,那可能就变成了政府剥夺了他一生的土地承包权,也就是等于剥夺了他一生的一部分政治权利。由于这些原因的影响,也许会引来更多的土地侵权纠纷,也许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多年来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经常发生青少年进行抢夺他人钱包、手机和盗窃车辆、耕牛等等恶性案件。这是不是与他们没有分得田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划分到户承包,是符合我国国情,又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承包期限为30年不变认为还是少,应当为50年甚至100年或长期更好。但应当作大稳定,小调整,应当根据承包户的人口增减变化,定2-3年作小调整一次,实行生的补,死的退,婚进的补,嫁出外乡的退。这才体现国家公平地合理合法地实行国策和法律,农民才有平等的合法权益,共享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土地耕地面积减少引起寸土必争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的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国家建设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各地公路四通八达,特别近几年来高速公路、铁路和高速铁路不断增多,还有各地厂房、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人们的住房等等也随之增多,就这些必然占用了部分土地。又另有一部分是自然灾害如滑坡河水冲走以及大电站库区淹没等等造成土地面积自然减少,耕地面积也就此减少。耕地面积减少了,人们就对土地面积更为重视,引起寸土必争,互不相让的原因。

(四)土地被征用该地有价值了才引起官司

有部分承包户,划分得土地承包后,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有的长期外出打工,对自己所划分得肥沃的土地也就丢荒了,一直不理睬。因此,邻居的人见是丢荒可惜,而去开垦种植作物,原主人(承包者)明知了也不反对,任意他人耕种,有的一连种十几年、二十几年。现在该地被国家征用了,得了一笔补偿费,这块地现在就值钱了,这时原执有证书的承包者才起来争要这笔补偿费,而在该地开垦种植者也来要求共同分割青苗补偿费问题而引起纠纷。

三、对该纠纷的处理观点

笔者认为:1、属于土地各种权属证书里原填写的地名不统一,亩数不准确,四至界线不清的。此种情况在审查立案时是不可能发现的,一般是经过立案受理后,在庭前证据交换时或庭审质证时才发现的,如经审理质证后也无法确认的,应判决或裁定,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重新更正确定,然后可再重新起诉。

2、属于土地证书里原漏填写时间、漏写签发人,漏盖章的。应该明确告知说明该证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在审查立案时应当及时发现,不能直接立案受理。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重新补填补盖章,并注明原因,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3、属于承包户对土地证书保管不善,导致鼠虫咬残缺、雨水淋湿模糊,无法辩认的,在审查立案时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先找政府部门即原发证机关更换、补填,确认其效力后,方能起诉。

4、属于国家政策法律因素的,应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解决,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5、属于国家建设征用和自然灾害造成耕地面积减少引起的寸土之争的。如起诉人(原告)有证书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被告)确有侵权行为的,不论面积多少都应当立案受理,并对因面积确被减少的,应当适当照顾,动员对方要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妥善解决。

6、属于历来丢荒,他人来开垦种植,被征用后才打起官司的,如起诉人确有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能证明其权属清楚,对方确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立案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照顾开垦种植者,应当考虑种植者多年来在该地的种植经营管理投入的劳力和资本。一般是青苗补偿费应归种植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归土地使用权者所有。

作者:王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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