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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中村委侵犯承包经营权案件增多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6-01-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两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农村中各种承包合同不断完善,经济不断发展。但在审判实践中,村委侵犯村民土地等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增加的趋势。2003年—2005年平邑县法院共受理这类侵权案件56件、受理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1件,每年呈上升势态。研究分析这类案件增多的原因、特点和对策,对于稳定社会、缓解干群关系、预防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村委败诉的多。此类案件多是村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违约引起的诉讼,村委都处于被告地位,且违约事实存在,侵权责任明确,败诉率较高。如我院审结的村民(承包经营权人)起诉村委的56件案件中,有41件是村委单方解除、变更合同而侵犯了村民的承包经营权,村民依合同起诉的,村委均败诉了;二是涉案当事人多。此类案件因村委侵权引起的多重发包、承包,导致第三人又侵犯原告的承包权,各案中最少要涉及原告、被告、第三人三方当事人,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还有的是集体诉讼;三是易引起矛盾激化和集体上访。该类案件争执的土地承包问题,直接涉及到每个村民的切身利益,利益争执激烈,如处理不当,易引起干群、村民间的关系紧张,甚至引起伤害案件的发生,也极易引起村民的集体上访;四是社会影响面广。由于村委侵犯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多具有普遍性和相同点,被侵权的承包户虽只有个别当事人起诉,但所起诉的案件代表性强,未起诉的大多数人都在等待观望,法庭每判决一案影响一片,甚至影响全村、全镇,社会影响面相当大。

  二、该类案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村委侵权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有着复杂的社会因素和深刻的历史背景,探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部分村干部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思想。一些农村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粗暴,承包户履行合同中稍有瑕疵,就随意单方解除其承包合同,另行发包他人,造成侵权。如我院受理的原告马瑞元诉被告仲村镇泽国庄村委、第三人马登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九九五年一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合同期限为三十年,承包费每十年一交,逾期不交按日5%罚滞纳金。原告交清前十年的承包费对果园进行了实际承包,二00五年一月十日原告未在村委限定的期限内交纳承包费,被告即于一月二十三日将原告承包的果园公开招标后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二是有的新任村委干部对前任村委干部进行的发包行为不予认可,单方解除合同后重新发包。部分新任干部对前任干部与村民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拒不认可,对未到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单方解除后另行发包给他人,或自己承包,而引起侵权或伤害案件的发生。如我院受理原告彭志虎、彭志兰诉被告平邑县白彦镇大北径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彭志红等七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即是现任村委班子不认可原村委干部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在原告的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被告即单方解除其承包合同,另行发包给第三人。

  三是个别村委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个别村委与村民订立承包合同,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2节、第18条第3项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四是个别村委在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便没收其原有的承包经营权。个别村委重男轻女,妇女一旦结婚、离婚或丧偶,不论其在新居住地是否取得责任田、承包地,还是仍生活在原居住地,均按其村规没收、剥夺、侵害她们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引起侵权。

  五是部分村委对到期的承包经营权不征的原承包人的意见便发包他人,侵犯了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部分村委有时因与原承包人的矛盾、有时因原告不按时交纳承包费、有时因村委成员自己想承包等其他原因,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不通知、不征求原承包人的意见,私自将同一承包经营权发包给他人,造成侵权。

  六是部分村委债务较多,为增加收入,单方提高承包费。由于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并全面取消了农业税,使许多村委没有了收入来源,为增加收入,对已生效的承包合同故意提高承包费,承包方如不同意,村委就以高价发包给他人,造成侵权。

  七是有的村委管理混乱,公章管理不严,重复发包引起侵权。少部分村委班子瘫痪,公章管理不严,村委委员各自为政,任意与村民签定承包经营权;有的村委内部不团结,拉帮结伙,各帮派间往往就同一承包经营权与多人签定承包合同,而产生侵权;有的村委管理混乱,特别在村委书记和村主任间,存在内部分工不明确、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况,往往就同一承包经营权分别发包给多人,引起侵权。

  三、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对策

  针对上述原因和特点,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实际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以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的规范和指导。

  一是实行依法治村,把农村工作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建设,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权”,改变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状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推进依法治村的进程。

  二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大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和遵纪守法的能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行为。

  三是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指导监督力度。政府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对村委上报的土地调整手续认真审查,对合法的承包及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进一步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四是依法制裁各种破坏农业、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村正常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侵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大村委班子的管理力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不断加大村两委领导班子的管理力度,严格公章管理,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彻底改变部分村委混乱,谁说了都算的现状。

  六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村两委班子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权利相互制约机制,合理分工,相互制约。

 李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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