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欠款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街XX号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6XXX
被告: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王X项目经理
住址:XX县孙家沟乡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945958.75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2014年1月11日的违约金75676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12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高山水地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2011年10月14日中化X建集团山西王家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保德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2013年9月11日被告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945958.7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3日前应先付总额70%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95%,留5%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贷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忻州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忻州忻府区解原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中化X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街XX号
邮政编码:0300**
联系电话:0351-*
请求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21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债务纠纷争议向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担保,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XX人民法院
结语:通过财产保全,最终在法庭审理前,达成了和解协议,提高了效率,节省了资源,又维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纠纷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