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借名购买房屋案件
案件事实:
原告张大强诉称,原告与被告赵翠花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二强系双胞胎兄弟,赵翠花与张富贵是夫妻关系,两人只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张大强、被告张二强。原告因儿子欲在北京上学,原告父亲张富贵有北京集体户口但北京无房,只有在北京有户口并且名下有房产的情况下,第三代户口才能迁到北京,为了让孩子在北京上学,在北京高考,原告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孩子爷爷张富贵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号房产,并且在购买该房产后原告父母及儿子户口迁到该房处,并且原告儿子随即在北京上学。现在张富贵已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七日去世,原、被告因房屋归属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赵翠花、张二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张二强辩称,按当时的条件,只能给张富贵的一名孙子女户籍迁入北京,在被告张二强放弃子女户籍进京的情况下,原告才得以在购房后将其子女的户籍迁入北京,被告张二强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赵翠花、张二强承认原告张大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张大强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现张富贵已经死亡,二被告承认原告系借张富贵和赵翠花的名义购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层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二强要求原告张大强给付其经济补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室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张大强所有。
安居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日常生活中,一方以另一方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很常见,一般发生在亲属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顾及面子问题,很多人没有签订借名协议,在没有借名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各方均认可,法院也视为双方的口头协议有效,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也有部分人签订了借名协议,在不涉及保障性住房时,法院也会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判决按借名协议履行。如果涉及保障性住房,就比较复杂了,目前,北京各中级法院之间还有不同的意见,判决不尽相同,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现在房地产交易实行限购政策,有些买房人由于没有购房资格,想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将房屋送给买房人,绕过购买资格审核,但这种路子很难走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要求买房提出符合购买资格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也不会直接判决归买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