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二)指定行为是起诉的前置程序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因此,对于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首先由相关人员协商;其次,协商不成,相关单位制定;最后,对指定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三、可以作为监护人的范围: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一般是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亲属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员都没有,则由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的选任一般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这里所表示的(一)、(二)、(三)、(四)等都是一个担任或确定监护人的顺序问题。
四、实务操作:
如果按照上述两步程序来处理,拖得时间会很长,对有些急需监护人来维护的被监护人权益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也有的不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接申请有关部门指定监护人,之后由指定的监护人来维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
五、理论探讨:
1、能够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理论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这些权力的主张却必须通过他们的监护人去行使。比如“植物人”主张继承遗产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监护人具有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的责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于处分,因此监护人的确定往往还会产生纷争。《民法通则》虽仅规定了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虽然现行法律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的宣告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只要这类人在医学上有了明确的诊断,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就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宣告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中,如当事人意外变成“植物人”,他此前的其他民事行为并没有随之消失,但当事人已不能作出任何反应,家属也无法在法律上替当事人作出决定。若将“植物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在法律上明确了他此前的民事行为不再追究,其民事行为责任转给其监护人。
另外,确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有效保护其财产及各项权益,其监护人可以帮助其管理财产,使其自身利益得到合法保障,同时,也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