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打工单位可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像小东这种大学生,其身份是学生,与学校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备与打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快餐店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