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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不给职工买社保,将费用发作工资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4-08-13    作者:张静律师
劳动律师:13415459037(张静),咨询:我公司不想为职工买社保,而且很多职工也宁愿要现金不要社保,因此我公司就让员工签订书面声明,表明愿意放弃社保,领取现金,不追究公司责任。请问这样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此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职工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以其他合同名义掩盖劳动合同实质可以吗?
咨询:我是公司的司机,负责运送货物。可公司不知为什么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请问这样我受伤还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有的个别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关系,将本来是与劳动者成立的劳动关系写成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等。在发生争议后,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都符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这些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最终还是要认定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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