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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4-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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