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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商法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发布日期:2014-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由合资企业根据验资报告发给合资各方证明其出资数额的出资证明书。

(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1)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它是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该比例的(如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企业),需报国务院审批。

(4)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变化的。因为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资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资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如果合资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名义进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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