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是否有权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此时,就产生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必要共同诉讼中,若被告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被告,原告是否有权申请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
我们认为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作出的仅免除部分连带人的责任效力问题,学说和立法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为绝对效力,如英美法中“释放一部等于释放全部”指的就是这种绝对效力;另一种为相对效力,即连带之债权人对一部分连带债务人免责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免除相对债务份额的效果。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采取后一种观点。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该立法对原告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被告的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原告程序上撤诉的同时,也要放弃相应的实体权利。原告既已放弃了部分实体权利,就不能对撤回起诉的部分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了,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原理。同时,对其他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