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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股权未交付,判决返还股价款及利息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4-08-10    作者:110网律师

部分股权未交付,判决返还股价款及利息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

  案情:上诉人QQQ公司、上诉人CCCC公司因与被上诉人DDDD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DDDD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1A年,DDDD公司与QQQ公司、CCCC公司、龙鼎华源公司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随后各方又签订了4份补充协议。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中约定:QQQ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P%股权转让给DDDD公司;对第三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剩余的O%的股权,由QQQ公司收购后转让给DDDD公司,或者由QQQ公司负责,促成第三方直接转让给DDDD公司等。关于转让价格,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为*亿元,其中1000万元为股权转让价款,5.4亿元为投资补偿款。CCCC公司承诺,对以上QQQ公司履行P%股权的交付义务,向DDDD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以上QQQ公司履行剩余的第三方持有的O%股权的交付义务,也向DDDD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等。协议签订后,DDDD公司依约向QQQ公司支付了全部*亿元的股权转让款。201A年 日,QQQ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P%股权变更登记至DDDD公司名下。但至今QQQ公司未向DDDD公司交付目标公司剩余的O%股权,也未能促成DDDD公司向第三方收购该股权。DDDD公司与QQQ公司、CCC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DDDD公司依据协议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QQQ公司未能将约定的目标公司O%的股权转让给DDDD公司,或者促成该股权的所有人将股权转让给DDDD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相应股权转让款的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QQQ公司转让给DDDD公司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因违反协议约定,影响股权价值,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CCCC公司应当对QQQ公司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QQQ公司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万元;二、判令QQQ公司承担违约金¥万元;三、判令CCCC公司对以上QQQ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QQQ公司和CCCC公司承担。
  QQQ公司与CCCC公司在一审共同答辩称:…………
法院判决认定:QQQ公司、DDDD公司以及CCC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悖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关于DDDD公司要求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股权转让对价款系由股权转让价款与投资补偿款组成,*亿元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对应着目标公司100%的股权。现DDDD公司起诉要求返还的系股权转让对价款,根据协议约定,目标公司O%的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为#万元。同时,当事人在协议第十二条还约定,CCCC公司对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O%的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按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上述约定表明,DDDD公司收购目标公司O%股权所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为#万元。
  DDDD公司在向QQQ公司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对价款*亿元后,取得了目标公司P%的股权。对于剩余O%的股权,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鉴于”条款中约定:“另目标公司的O%股权正在进行股权评估阶段,原股东同意按照评估价将O%股权转让给QQQ公司。在QQQ公司受让O%股权后将上述股权转让给DDDD公司或在QQQ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前提下,协助DDDD公司直接受让O%股权”。根据上述约定,从目标公司原股东处取得剩余股权系QQQ公司的义务,QQQ公司取得剩余股权后还涉及协助义务的履行。但QQQ公司已在201v年 日的《回复函》中,明确表示由DDDD公司与原股东商谈转股事宜,且QQQ公司不再承担将目标公司剩余O%股权过户至DDDD公司名下的协助义务,由此可以认定QQQ公司已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DDDD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收购目标公司剩余O%的股权。现DDDD公司拒绝收购剩余股权,QQQ公司继续持有该部分股权所对应的转让对价款已无合理依据。因此,DDDD公司要求QQQ公司返还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DDDD公司要求QQQ公司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因各方在协议中并未约定QQQ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且DDDD公司亦未证明因QQQ公司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使其遭受了¥万元的实际损失,故DDDD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但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DDDD公司明确表示若法院不支持其关于¥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则退而要求QQQ公司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故QQQ公司在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同时,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弥补DDDD公司因资金被占用所受到的损失。在利息的计算方面,应以#万元为基数,自DDDD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股权转让对价款之日,即201b年 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DDDD公司要求CCC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CCCC公司对QQQ公司未能履行协议约定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该条款中还特别约定了CCCC公司对目标公司剩余O%的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按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现目标公司剩余O%的股权并未变更至DDDD公司名下,故DDDD公司要求CCCC公司对QQQ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CCCC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QQQ公司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QQQ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DDDD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款#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自201b年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CCCC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QQQ公司对DDDD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CCCC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QQQ公司追偿;四、驳回DDD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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