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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4-08-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只有在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必须是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的,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否则,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只要该培训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基本业务流程培训、日常操作规范培训、用人单位基本工作纪律等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二)、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特别规定: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用人单位仅限于与下列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仅限于下列人员:
1、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四)、竞业限制的内容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三、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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