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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劳动律师委托———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1-06-29    作者:110网律师
武汉劳动律师雷飞飞提示,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呢?

近来接到很多劳动纠纷方面的咨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面约定违约金甚是担忧,担心以后在辞职或是其他方面用人单位会向他们索要违约金,或是以此来作为以后再就业的屏障。
其实大可不必担心,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约定对象仅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武汉劳动律师雷飞飞提示,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了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雷飞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86071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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