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1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涉及了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该意见稿一经传出,立即引来热议。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认为,该意见稿是对现行《婚姻法》的细化,非常有必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第三者索要补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更有现实意义。 婚前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按照现行法律,个人花费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房产分割成为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意见稿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产是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新的规定中对婚前房产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法院参照裁决。”王万雄介绍,目前的离婚房产纠纷很复杂,需要此类细致的法律规定,对婚姻财产作出明确。 女性中止妊娠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婚姻本身有很重要的社会功能—即传统意义上的传宗接代,但是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如果婚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法律准予离婚,给双方以自由。”王万雄认为该规定更人性化。他介绍,在很多实际案例中,法院判定不准离婚,不孕的妻子可能遭受家庭冷暴力,而新婚姻法将有效保护妇女权益。 除此之外,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法院根据情况推定亲子关系确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都是法院审判过程中要解决的难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同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 意见稿对此作出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意味着‘小三’之路的终结。”王万雄举了个简单的例子,男方包养“二奶”,若双方约定分手费10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样,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后后悔,法院也不予受理。同时,规定的后部分内容则是强调对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法就是为了稳定婚姻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这条规定在当下非常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