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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巨款买房落户于女方名下,可否认定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3-01-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为南京生意人,与妻子离婚后来北京洽谈并散心。偶遇白领林某,一见钟情不能自拔,两人很快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为了将来能在北京生活下去,张某决定购置一处房产,由于自己不具有北京户口,用林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更加方便,张某出资80万元,以林某名义申请贷款10万元,购买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期房。四个月后两人结婚。婚后,年龄和生活习惯差异逐渐显露,因张某的生意大部分在南京,短期无法转移至北京,两人的感情鸿沟因为两地分居就更无法弥合。四个月后,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张某同意与林某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林某名下的房屋首付款属自己个人财产,林某应当返还80万元。而林某认为这80万元属于张某赠与给自己的,是感情的付出。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与林某离婚,林某返还张某80万元。
【赵娜律师法律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认定80万元的法律性质。本律师认为,80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它取得的时间是在结婚之前,而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则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中,由于80万元数额巨大,而林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时间又比较短暂,很难认定二者之前存在如此深厚的“感情”。由于赠与属于一方单方的意思表示,应以探求“真实意思”为裁判原则,显然张某不是真正想将80万元赠与林某。同时,若这80万元不返还给张某,无疑会对张某的生活造成非常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综合考量下,裁判林某返还给张某80万元就更加顺利成章了。
【赵娜律师提示】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结婚前或者结婚后赠与对方一定财产,有时这样的交流也是增进感情的必要手段。但是,对于数额较大的赠与,法院采取的态度一般比较慎重,一般应当有书面的赠与书在法庭上才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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