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五)
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有一大类案件,是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即购房款,来自婚前的个人财产,购房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在离婚时,该房子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还是父亲共同财产呢,本文通过下面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论证。
马大爷与王婆婆于1998年4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09年10月,双方分居。去年3月,马大爷起诉要求与王婆婆离婚。王婆婆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未果。马大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要求平均分割位于双流华阳镇的一套房屋,及房屋中的家具家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婆婆在所供职的公司房改时,王婆婆购买了小关庙后街的一套房屋,并在1996年就全额付款。2002年7月,该片区拆迁,王婆婆领到补偿款11万余元,并在2003年用这笔钱购买了位于华阳的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婆婆的名字。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个人所有。
董军律师经分析认为,这套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焦点问题,第一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房款是用拆迁补偿款支付的,因此系个人财产,王婆婆用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华阳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第二,房屋购买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婆婆因小关庙的房屋要拆迁而购买华阳房屋用于居住,并非属于投资性质,且房屋的增值也属于自然增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还应为个人财产。故华阳房屋应属于王婆婆的个人财产。
综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离婚仍归个人所有。但是,在这一大类纠纷中,往往当事人无法证明婚后购房款为个人婚前所有,造成离婚时,房产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因此,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要尽量保存证据来证明购房所用资金为个人财产,以避免举证不能的风险。
附:董军律师简介
董军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以来,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纠纷和房产纠纷的实务与研究,尤其擅长于劳动用工、特许经营、房产纠纷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董军律师,实战经验丰富,庭审技巧熟练。
房产纠纷擅长代理的案件: 代理房产买卖纠纷、房产租赁纠纷、离婚房产分割、分家房产分割、房产继承、公房买卖和分割、房产拆迁补偿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