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解决,出租人可获得哪些赔偿?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出租人收取租金是获得合同履行的可得利益,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租人自然无法收取租金,无法获得可得利益,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就是未履行期限的租金收益。而这部分的租金收益,由于租赁合同明确写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承租人完全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预见到、计算到的。因此,理论上讲,出租人完全可以把未履行租期部分租金作为损失进行请求赔偿(当然应当扣除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管理费等费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法官对此仍然有不同认识,即对这种损失赔偿,大多局限在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即直接损失。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不履行,通常是没有什么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因而几乎得不到赔偿,最多没收两个月押金而已,这对出租人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合同法原则的。
根据上述《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之后,出租人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依据上述法条要求免责。何谓采取适当措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通常的理解和做法应该是:当承租人擅自撤离租赁房屋后,出租人或者积极主动地四处寻找客户承租,以减少损失;或者是按通常的做法,发出“此房可以出租”的信息。我们认为,对于何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评判标准,应当结合合同性质、违约后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不应苛求出租人。如果要求出租人实行前一个做法,显然是过高的,如果出租人能举证已实施了后一个行为,可认定已采取适当措施。
维权方案:
1、 发律师函给承租人,明确自己的观点,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在承租人违约情况下要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积极发布出租信息,保全相关证据。
3、起诉索赔,损失额为对方解除合同给你造成的实际损失,下余租期的全部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管理费、税金的部分。
4、在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措施而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