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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8-04    作者:梁会朝律师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仅仅在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时,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过错的判断标准,以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为参照。
      对“明知”不必多说,下面对“应知”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说明:1、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2、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消费者投诉并且及时作出合理的反应;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经营者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等其他相关因素。
      在现实案件中,如果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着重注意“应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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