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法做法吗?
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法做法吗?
转自:中国劳动网
问:企业只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而事实终止合同到期时(后)并不出具有法律效率的终止劳动证明书。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企业只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书面(拢统的,如无单位印章也无更丰富具体内容的通知书)通知劳动者而事实终止合同到期时(后)并不出具那类符合法律效率的终止劳动证明书,它的行为属于违法做法吗?因其欲在计算补偿金的年限问题有作逃避责任之嫌,那么企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在计算经济补偿方面或其它方面它要不要由此承担更多的违法责任呢。。。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你好!不知你是代表企业还是个人?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为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还应当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不合法。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没有盖单位的公章或者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而不存在事实终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