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解决员工所借差旅费纠纷
案件介绍:
因公司安排员工A外地出差,A在公司财务预借差旅费16000元,出差过程中,A与公司领导发生纠纷,提出辞职。后因该款项报销冲账等引发纠纷,公司遂将A员工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后,公司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亦驳回公司的申请。
法院为什么驳回原告起诉?
因员工执行公司工作所借款项,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类纠纷,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1999年,吉林发生了一起单位职工刘坤受单位委派去处理一起交通事故而借钱的纠纷,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该答复指出:“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法院管辖范围,而员工因工作预借差旅费,系因工作产生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不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公司申请是否合适?
关于预借差旅费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司法实务还是法律规定上都不太清楚,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都有。
如何解决这类纠纷?
本律师认为,应当通过劳动仲裁来处理。因这类纠纷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在预借、报销差旅费过程中,双方地位属于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属于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为避免仲裁机构不受理或驳回起诉,本律师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关于差旅费预借、报销方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