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义下的公司股份数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签名。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