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案情回放】
中国公司与日本公司合资组建的以专业生产发动机为旨的公司。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被该公司聘任为营业部副部长,主管销售零部件及售后服务。2011年7月,张某拟增加光辉高级润滑油公司生产的40型机油为指定用油予以销售。2011年9月,张某以其母亲陈氏为法定代表人,其岳父等亲属为股东成立了东菱物资销售公司。随后,张某指使其下属薛某以合资公司营业部的名义,委托东菱物资销售公司在销售网络中销售光辉高级润滑油公司生产的40型机油给客户。薛某给光辉高级润滑油公司出具合资公司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包装上印制合资公司指定用品等标识。同年10月19日,张某以合资公司营业部的名义,在网上做销售,并指定汇款直接汇入东菱物质销售公司账户。直至2012年9月获取销售金额5680900.89万元。后被日方代表发现,终止了东菱物质销售公司的销售活动。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无罪。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杰睿辩护】
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合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其亲属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业务范围同类的经营活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系违法行为。但鉴于本案合资公司并非国有公司,其所担任的职务不属于国有公司董事、经理,与《刑法》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所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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