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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二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实践一般做法: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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