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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2014年3月13日报道:网友热议离婚后女方该不该“净身出户”
发布日期:2014-07-23    作者:陈军律师
 四川新闻网成都3月12日讯(记者 张云柯) 今天,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手机报读者讨论区一篇《代表谈婚姻破裂:女性净身出户不公平应给补偿》的帖子,几个小时点击超过1万6千,更有800多网友跟帖参与讨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三年之后,因为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再次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新闻背景:人大代表建议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至30%补偿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晨朗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秀芳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的新界定,成为恐婚、惧婚、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的规定,她建议称考虑到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因素,离婚时应给予女方房产10%-30%的补偿。
  孙秀芳建议遵循婚姻法确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解释三中,应充分考虑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及子女教育等多于男方付出的成分。”具体来说,孙秀芳建议,根据贡献多少,离婚时给予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家庭伦理因素,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一方,给予另一方房产10%-30%的补偿。充分考虑中国传统习惯,在房产价值界定上,建议采取“房屋价值=购房款+装修+家具”的计算方式来测算。
  支持者:女性为弱者,家庭付出价值无法计量
  四川手机报成都读者:非常支持,女性从生理条件和社会分工使然在家带小孩承担家务的很多,立法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才叫公平,特别是女方处于无过错情况那么男性所谓的个人财产应有50%或更多支出比例作为出轨的惩罚性补偿。
  四川手机报乐山读者:我觉得这个建议很好!对于全职妇女离婚后可以更好的从新立足于社会增加基础!如果净身出户那全职妇女靠什么养活自己和老人孩子!女性真的的是弱者。
  四川手机报云南读者:这个建议好,公婆买房,儿媳没份,那女人不是一点保障都没有,女人嫁给男人后付出那么多。还要照顾男方的父母,还要为他生儿育女,而男人越老越值钱,越来越多的男人外遇,这样对女人很不公平,而这样女人的生活一点保障也没有。
反对者:会出现职业婚姻人 男方也会成为受害者
  四川手机报攀枝花读者:如果这样做会出现一些婚姻职业人,今年离婚得10%~30%的财产,再找一个男人嫁了再离再得财产,这样的女人很快就可以致富了。
  四川手机报遂宁读者:不支持,这个代表只是说到了婚姻的某一方面,离婚也存在着很多复杂的因素,男方也会成为离婚的受害者。这样做对男方很不公平。
  中立:应该分清过错大小 再定补偿力度
  四川手机报成都读者:我认为如果有孩子或已结婚三年以上就可分得,如果结婚时间不久,又无子女对男方是不得好公平,而且以后男人会恐婚。
  四川手机报浙江读者:我觉得应该分情况,如果女方没有收入来源应该补偿,目前国内的情况有些男方承担的家庭责任与女性一样多,而的确也有很多女性为了家庭放弃了工作,这样就应该立法加大补偿力度。
  记者调查:大多数年轻人不在乎房产证名字 女性独立是王道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年轻人都没有对房产证名字的问题,表现出过多的重视,大多数人表示,能找到适合结婚的对象才是最重要的,婚姻如果因为房子而闹得不开心,那也不算是真正的婚姻。
  在受访的年轻80、90后女性中,大部分人表示只有女性独立才是保障权益自己的王道。本来男女就应该平等,光是偏女性也不行,男人也会因为家庭而付出的东西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律师说法:“谁首付,房子归谁”说法很片面
  成都著名律师陈军从法律的角度向记者解释,对于“谁首付,房子归谁”说法是很片面的。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至少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二、一方在婚前完成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三、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为双方共同财产);四、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不能协议分割等等条件,才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且会依照规定给予另一方补偿。所以现行的法律解释是尽可能的站在公平与正义的角度上的,不仅仅只归纳为“谁首付,房子归谁”。
  专家观点:建议有点“雷”,需拿出依据
  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领域专家胡光伟认为这个建议有点“雷人”,代表从保护女性角度出发提出来的建议有一定道理,但是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关于“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干家务以及教育子女的付出、贡献多于男方”的依据是什么,还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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